在等待近3年后,Eva和丈夫终于从发展商手中取得新公寓钥匙,但身为新业主的喜悦很快就化为被欺骗的愤怒,因当初广告宣传单上列明的公共设施,竟然只是“供参考图样”,而且许多设备也并不完善,与广告宣传资料中所承诺的完全就是货不对办。
在愤而项发展商投诉后,他们得到了一个让人傻眼的回应——发展商没有义务提供所有一切刊登在广告宣传资料的设备,因为这些细节都没有详细列明在买卖合约中,所以并没有法律约束。
发展商仅建议这对夫妇可以在联合管理机构(JMB)成立后,建议升级他们不满意的公共设备。
你也和他们一样吗? 但我们要告诉你的是,这个说法并不正确!
Chur Associates经理伙伴Chris Tan告诉EdgeProp.my:“在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和执照)法令(简称HDCLR)下,房屋发展商必须要在广告中,提供正确和真实的资讯,而在HDCLR法令2下,房产发展计划的广告定义,包括了宣传单。”
他续称:“另外,根据HDCLR法令6下,一些特定资料必须要在广告中清楚列明,同时,在相同法令6下,必须获得控制者(Controller)的批准。”
他解释,“控制者”是房屋和地方部的国家房屋局(JPN)或国家房屋发展局服务的官员。
Tan说,根据HDCLR法令5(3),任何误导性、虚假陈述和形容的资讯将触犯法律,并可最高罚款不超过RM50,000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必须说到做到
Marcus Hwang & Co 伙伴Normaliza Sulaiman说,发展商应为其营销材料中所做出的承诺承担起责任,因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这些承诺是被视为买卖合同条规和承诺的一部分。
她指出:“这些承诺是有法律约束的,这是基于购买者是依据了这些营销材料的资讯,才会做出购买房屋的决定。所以,若发展商不遵守这些承诺,将被视为虚假陈述。”
换句话说,就算广告的内容没有在买卖合约中详细列明,发展商也必须遵守承诺。
尽管如此,Chur Associates的Tan说,单凭这个依据是不足以支撑受害买家向发展商索取损失赔偿的,因为这仅仅足以向违规的发展商提出初步起诉。
他指出:“在这个情况下,受害者是可以向发展商提出民事诉讼,但他们也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是因为受到营销材料中不真实资料的引导,而导致他们做出购买的决定。因此,这没有绝对的胜数,法官也不会立刻做出赔偿给受害者的决定,因为受害者必须提出有力的证据。在这里,证据和营销材料中的虚假陈述内容是关键。”
不完善的公共设施
至于不完善的公共设施,例如没有健身器材的健身房,以及没有书本和书架的图书馆,发展商需要负上责任吗?
根据Normaliza,发展商必须要在移交房子给买家前,确保所有公共设备可以马上投入服务。
她说:“买卖合约第二附录和共同契约(Deed of Mutural Convenat )中所记录的公共设施,也是发展商承诺的一部分。定义公共设施的条件包括了其用途,以及它是可以被所有住户所使用的。那如果一个公共设施无法被使用,那还可以被被称为公共设施吗?”
Normaliza强调,发展商必须负责提供设备完善的公共设施,因为这些内置设备是这些公共设施发挥用途,且可以被所有居民使用的关键品。若发展商没有配备这些设备,导致这些公共设施无法使用,则被视为违反买卖合约和共同契约的条款,买家有权利就此采取法律行动。
国家买房者协会(HBA)法律顾问Koh Kean Kang告诉EdgeProp.my,发展商其中一个任务是履行义务,包括完善公共设施的配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他说,若发现公共设施没有完善的设备,受害买家可以收集证据,并要求发展商履行责任。
“如果发展商无法协商,那JMB或管理机构(简称Management Corporation)可以在资讯法律意见后,代表所有业主向发展商采取法律行动。”
尽管如此,Chur Associates的Tan说,除非发展商有特别在合约或营销材料中表示,承担某个公共设施的配备责任,否者建筑物只需符合建筑物标准、公共设施有基本功能,并且获得政府认证批准,那发展商就无需为其他不足责任。
受害买家可以怎样做?
在马来西亚,产业发展商需要在新项目推出前,必须获得由政府发出的发展商执照和销售及广告准证(简称APDL),以确保政府在发展商推出新项目前,率先了解新项目的内容、价格和发展细节,避免消费者会被广告内容所误导。
Tan引述HDCLR的第5节(3)和(4)条款指,如果发展商在申请APDL时,提呈具误导性和虚假陈述内容的广告,等于触犯法律,其申请也有可能因此被驳回。
另一方面,Normaliza说,HDCLR的第5条也禁止发展商在营销材料上,注明一些具有误导消费者的资讯,例如承诺免费律师费、租金回酬承诺、无阻挡景观、通往著名地区的交通时间以及其他发展商无法承担的细节。
不过,有趣的是,房产买家并不受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简称CPA)下的保护。
在CPA第11节(3)条款指,该法令不适用在受HDCLR管制以下的房屋。
她说:“CPA第103条进一步指,如果有成文法规定如何解决购房者索赔的机制,则消费者索赔仲裁庭将没有任何管辖权。因此,购买者无法根据该法案提出任何索赔。不过,买房有权根据HDCLR提出索赔和帮助。”
Tan点出,相关案件的受害者可以应用1950年合约法令来寻求帮助。
他指出:“尽管营销材料如传单和小册子没有详细列明在买卖合约中,但仍有可能被视为代表着某个产业,而关键就是当中内容有多耸动、多容易误导别人,并最终让人因此签下买卖合约。如果内容真的很耸动,则代表这些营销材料内容的意图是有合约效力,因此可被视为合约的条款之一。”
买家权利意识低
尽管马来西亚有相关法令保护消费者,HBA的Koh表示,当发展商没有实践承诺时,大部分买家对于自己可以争取的权利意识很低。
“尽管买家对这方面的只是有随着时间慢慢提高,而且发展商也更谨慎于营销材料内容上,但是市场上仍不乏明知故犯的发展商。因此,买家必须自保,在签下买卖合约前做好功课,例如检查发展商的记录和财务状况,因为预防永远胜于治疗。”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如何防止误导性广告流入市场?
Koh表示,JPN执法人员被赋予批准有关房产发展营销材料的权利,这也是确保新发展项目正确资料流入市场的第一道防线。
“他们一定要确定这些广告承诺的内容都有足够的依据,例如一些所承诺的设施已包含在已获批准的发展计划蓝图中等。若在审核期间有任何怀疑,应要求发展商提供更多文件和资料来支持这些内容。”
他也建议JPN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以确保发给消费者的营销材料就如当初所批准的一样。
他说:“当然,也有一些状况是发展商委托的销售经纪们,自行分发一些未经批准的营销材料,里面的内容和承诺或许被夸大来吸引买家。这个做法应该要买上停止。”
另外,Koh也强烈认为,有关当局应拒绝发展商提出更改买卖合约内容的申请,除非这个表懂已经获得每一位买家的同意。
“有关当局需要谨记,根据买卖合约条约,已获准的发展计划内容,不能在没有获得所有买家书面同意前,随意提出修改。我希望强调,买家当初是同意了买卖合约列明的条款而签下这份合约,所以发展商没有权利单方面提出申请,进行任何合约内容的修改。”
英文版原文已刊登于2019年8月23日的EdgeProp.my周报。按此免费下载电子报。
Click here to read this story in English!
(编译:周颖珊)
TOP PICKS BY EDGEPROP
Residensi Bintang Bukit Jalil
Bukit Jalil, Kuala Lumpur
Menara HLX (formerly Menara HLA)
KL City Centre, Kuala Lumpur
Merdeka 118 @ Warisan Merdeka 118
Kuala Lumpur, Kuala Lumpur
Bukit Jalil Light Integrated Business Park
Bukit Jalil, Kuala Lumpur
Pearl Villa Townhouse
Bandar Saujana Putra, Selangor
Happy Garden (Taman Gembira)
Kuchai Lama, Kuala Lumpur